(2015)甘民初字第6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学贤与陈国军、丁富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贤,陈国军,丁富国,尹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659号原告:卢学贤,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七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欣伟,甘肃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军,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明永镇中南村一社。身份证号:×××。被告:丁富国,男,汉族,1962年6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乌江镇敬依村一社。身份证号:×××。被告:尹少聪,男,汉族,1963年9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本区梁家墩镇三工村一社。身份证号:×××。原告卢学贤与被告陈国军、丁富国、尹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陈发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学贤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进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 萍书 记 员 苏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