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民初2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施某、施某某与被告张某、阴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施某某,张某,阴某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6民初2609号原告:施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原告:施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阴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东陈。被告:任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原告施某、施某某与被告张某、阴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某归还欠款90000元;2、被告阴某某、任某某承担连带归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被告张某以给原告施某找工作为由,让原告准备100000元作为活动费用,原告分两次现金支付给张某。张某拿到钱后,一直失踪,无法联系。当时原告报警,直到2015年7月底,找到张某。2015年8月1日,张某在派出所向原告施某出具了一份保证书,约定分三次归还原告施某100000元。最后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12月底之前。被告阴某某、任某某提供了担保。当天张某向原告施某某写了30000元欠条一张,作为张某占用100000元3年的利息,并约定于2016年7月底归还。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归还了30000元,2016年1月11日归还了10000元,剩余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某涉嫌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某、施某某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涛审 判 员 杨晓东人民陪审员 刘根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