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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小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陆小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479号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法定代表人:张腾嘉。被告:陆小海,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小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唐山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