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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0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贺改云与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改云,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王爱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0052号之一原告:贺改云,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原告之子),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天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韩金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该公司人力资源行政部副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佳波,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爱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告贺改云与被告天津和治友德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爱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7年3月24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贺改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贺改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建  军审 判 员 牛  江  涛人民陪审员 牛  瑞  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宜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