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良梓与谢文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梓,谢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梓,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被执行人谢文礼,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郴州市安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谢文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文礼的银行存款283726元(含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409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837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