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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良梓与谢文礼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良梓,谢文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陈良梓,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被执行人谢文礼,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郴州市安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制作的(2017)湘1003民初12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谢文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文礼的银行存款283726元(含案件受理费2725元、执行费409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837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