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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靳宏、李艳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宏,李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靳宏,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李艳生,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宏与被执行人李艳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艳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宏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永强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