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焕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焕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1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焕婷,女,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林宏帆,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焕婷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某出庭支持公诉,梁焕婷及其辩护人林宏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梁焕婷与被害人李某2相约前往中山市坦洲镇皇爵假日广场游玩,中途见李某1在柜员机处取款人民币2000元,遂起盗心,后乘李某1在假日广场四楼玩夹玩具之机,将其背在身上的挎包内的1个钱包(内有人民币2161.4元、银行卡2张、身份证、公交卡各1张)盗走,拿走钱包内人民币2000元后将钱包丢弃在垃圾桶内。公安人员到场后将梁焕婷抓获并缴获上述赃款、赃物。归案后,梁焕婷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缴回赃款、赃物已发还李某1,李某1对梁焕婷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焕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焕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梁焕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梁焕婷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梁焕婷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辩护人所提梁焕婷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破案后赃款、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焕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