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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姚建兵与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兵,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川1421民初1025号原告姚建兵,男,生于1968年8月8日,汉族,居民,住被告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学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辉,仁寿县瀛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建兵与被告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3月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建兵诉称: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属于仁寿县人民政府下属的国有公司。2013年12月27日,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合体,收到《仁公资中字(2013)123号中标通知书》,确认对龙滩大道延伸线等六个项目中标。2013年12月30日,以仁寿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发包人,以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仁寿县鑫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人,签订了《仁寿县龙滩大道延伸线、城北片区临时及永久性排污管网工程等六个项目建设投资及施工合同》。然后,被告将龙滩大道工程转包给原告姚建兵,双方签订了《龙滩大道延伸线建设工程内部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7000万元。2016年春节,原告为了领取工程款兑现民工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据原告了解,2017年1月24日,鑫城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眉山仁寿文林支行向通达公司转账1000万元,摘要“付民工工资”,客户备注“龙滩大道工程”。但是被告只支付了420万元,剩下的580万元至今也未支付给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来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对所欠工程款580万元的事实认可,但现在由于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没有资金支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前支付所欠原告姚建兵工程款580万元。本案受理费26200元,由被告四川省仁寿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