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晓刚与杨金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刚,杨金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刚,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杨金洲,男,1980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榆树市合心村。申请执行人杨晓刚与被执行人杨金洲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6执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胡 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