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广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姜广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0011号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明。委托代理人:凌云。委托代理人:刘春玲。被告:姜广振。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广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沈阳盛尔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吕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