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8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耿晓丹与于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晓丹,于继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8704号原告耿晓丹,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文博,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继红,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晓丹诉被告于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晓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继红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晓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青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