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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8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耿晓丹与于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晓丹,于继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8704号原告耿晓丹,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宁文博,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继红,女,1986年7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晓丹诉被告于继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晓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于继红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晓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青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