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瑞琼与黄文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瑞琼,黄文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瑞琼,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思,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韩瑞琼因与被上诉人黄文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6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韩瑞琼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上诉人韩瑞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文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涉买卖合同约定: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案涉房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审 判 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林 伟书 记 员 蒋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