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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保民、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民,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1360号申请人:李保民,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申请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产业集聚区服务中心综合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保民与被申请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保民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400000元,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李伟涛所有的房产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产一处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保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4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三、查封担保人李伟涛所有的房产编号为房权证沈房字第××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李保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