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世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刑初80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亮,男,1955年11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安丘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诚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世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刘世亮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年检、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中型普通货车,沿下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下小路118公里+25米处时,与驾驶手扶拖拉机的任某相撞,致任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世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世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另查明,被告人刘世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刘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口信息、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出具书证、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刘世亮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世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未年检、悬挂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中型普通货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刘世亮系自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世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吕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