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傅兴碧因与杨国裕、杨波、XX、杨杰分家析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兴碧,杨国裕,杨波,XX,杨杰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傅兴碧,女,生于1954年7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国裕,男,生于1942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波,男,生于1964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男,生于1966年7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杰,女,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再审申请人傅兴碧因与被申请人杨国裕、杨波、XX、杨杰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达中民终字第6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凤凰木材申请称:原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傅兴碧诉争的房屋补偿利益,傅兴碧等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及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川民申字第872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傅兴碧等的再审申请。本案中,傅兴碧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其享有诉争房屋百分之五十份额的被拆迁安置利益,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属于重复起诉。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傅兴碧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傅兴碧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宗平审判员 王忠竹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