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临沂乐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乐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李建军,梁成花,陈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乐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沃尔沃路55号303室。法定代表人:巩在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成花,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新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临沂乐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李建军、梁成花、陈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艾忠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薛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