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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泽雄与被执行人董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雄,董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泽雄,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董厚,男,1963年9月15日,住府谷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雄与被执行人董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厚在陕西省泾阳县恒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有股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董厚在陕西省泾阳县恒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