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泽雄与被执行人董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雄,董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泽雄,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董厚,男,1963年9月15日,住府谷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泽雄与被执行人董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厚在陕西省泾阳县恒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有股权,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董厚在陕西省泾阳县恒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