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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光川与被执行人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川,史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胡光川,女。被执行人史贵花,女。申请执行人胡光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5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光川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5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党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