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光川与被执行人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光川,史贵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371号申请执行人胡光川,女。被执行人史贵花,女。申请执行人胡光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5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史贵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光川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45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史东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党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