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7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国禄与翟宗杰、孟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禄,翟宗杰,孟丑,翟佳歌,翟世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7353号原告:付国禄,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宗杰,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孟丑,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翟佳歌,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翟世豪,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付国禄与被告翟宗杰、孟丑、翟佳歌、翟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付国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国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88元,减半收取9794元,由原告付国禄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其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