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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7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付国禄与翟宗杰、孟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禄,翟宗杰,孟丑,翟佳歌,翟世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7353号原告:付国禄,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华,河南昊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宗杰,男,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孟丑,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翟佳歌,女,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翟世豪,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付国禄与被告翟宗杰、孟丑、翟佳歌、翟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付国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国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88元,减半收取9794元,由原告付国禄负担。审 判 长  王文霞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韩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谢其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