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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王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王丽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1724号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景园南会馆(13#楼)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385645X6。法定代表人:沈来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红,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红,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红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建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