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富友、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富友,周艳,赵应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富友,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艳(曾用名周勤燕),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应录,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上诉人冯富友因与被上诉人周艳、赵应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富友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冯富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富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冯富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亮审 判 员 李宗洪代理审判员 施正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覃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