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洪和、蒲绪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和,蒲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和,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蒲绪萍,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和与被执行人蒲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蒲绪萍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