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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董传林与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林,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708号原告:董传林,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法定代表人:王杰,经理。原告董传林与被告河北鑫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董传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4669元,由原告董传林负担。审判长  李超男审判员  石玉全审判员  刘 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俐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