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海艳与付广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艳,付广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女,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东霆健身俱乐部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付广鑫,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张海艳与付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7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付广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海艳偿还借款七万五千五百元。二、付广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海艳支付利息(按照每月五百元自二○一二年七月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月止)。权利人张海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付广鑫名下银行存款不足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付广鑫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17年1月1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郭翠翠 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