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士谊与被执行人周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谊,周恒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2560号申请执行人郭士谊,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挖机操作工,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周恒远,男,1970年7月28日生,汉,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郭士谊与被执行人周恒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1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属申请人应承担的风险。本院依职权未能查到其它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第256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赵 成审 判 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助理审判员 周宗斌书 记 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