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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黄先掌与王永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先掌,王永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2387号原告:黄先掌,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永希,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黄先掌为与被告王永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先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先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计算,其中6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3年3月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140000元的借款利息从2013年5月17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王永希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0年3月3日、2011年5月1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元、140000元;约定月利率1%。借款后,被告支付60000元的利息至2013年3月2日,140000元的利息支付至2013年5月7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被告王永希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经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条明确约定借款利息的,借款人应当按约支付利息。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在原告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归还借款。现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先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其中6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3日起算,14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18日起算)。二、驳回原告黄先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5元,减半收取2682.50元,由被告王永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金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郑端芳?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