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02执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贵英与刘吉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英,刘吉奎,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502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英,女,生于1940年4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执行人刘吉奎,男,生于1954年3月1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刘刚,男,生于1981年1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贵英与被执行人刘吉奎、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宁05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05388元(刘刚对其中88256元承担付款责任),执行费1481元,共计1068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05388元,执行费1481元未缴纳。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经查询各金融机构,二被执行人无存款;查询中卫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被执行人刘吉奎名下登记有宁EA****小型汽车一辆,该车状态为查封,被执行人刘刚无登记信息;查询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刘吉奎注册了中卫市东园鑫丰面粉厂,经营状态为吊销,被执行人刘刚无登记信息;查询中卫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刘吉奎名下有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建筑面积71.18㎡),该房屋已被贺兰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刚无登记信息。2017年2月21日,本院作出(2017)宁0502执2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刘吉奎、刘刚在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款567313元(含本案案件款105388元及执行费1481元)。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征地补偿款提取到位或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丁淑丽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