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与五指山翡翠山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指山翡翠山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8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五指山翡翠山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河北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宋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09号。代表人:姚彬,该公司破产管理人。上诉人五指山翡翠山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仙人湖度假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未准予其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催告,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五指山翡翠山城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甫审判员 吴勇审判员 付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崔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