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4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利仕伟与赵凌锋、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仕伟,赵凌锋,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利仕伟,赵凌锋,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1号原告:利仕伟,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被告:赵凌锋,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45号中铁科技大厦11-12层。主要负责人:彭军。原告利仕伟与被告赵凌锋、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利仕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仕伟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利仕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利仕伟负担。审 判 长 赖宝军代理审判员 许伟强人民陪审员 蔡 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关舒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