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0518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与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10518号原告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谢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建设中路时代大厦一单元九楼。负责人汤先国,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召,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德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3元,减半收取4612元,由原告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希法代理审判员 房盈光人民陪审员 黄继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宣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