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陈德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群,陈德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群,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17时,在泌阳县泰山庙镇西泉河村,被告人陈德群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U×××××的金杯商务车送放学的学生回家,民警检查车辆时发现该校车上行驶证上核载6人,经民警清点该校车实载26人。车辆严重超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德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德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德群供述、证人刘某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查获陈德群超载视频、现场照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德群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证明、关于传发《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通知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群违反道路安全法,明知超载具有一定危险性,但在从事校车业务时,仍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陈德群所驾驶的该车辆核载6人,实载26人,属严重超员。被告人陈德群的行为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陈德群量刑时均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陈德群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德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九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