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铜平盗窃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铜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刑终5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铜平,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罗铜平盗窃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6)湘052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铜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罗铜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铜平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罗铜平在上诉期满后,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铜平撤回上诉。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刑初4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抗迪审判员 黄彧言审判员 李东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伍新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