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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8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清健与叶相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健,叶相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8069号原告:陈清健,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叶相斌,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清健与被告叶相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清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原告陈清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 爽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