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民初8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清健与叶相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健,叶相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8069号原告:陈清健,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叶相斌,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陈清健与被告叶相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清健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健撤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计7575元,由原告陈清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 爽代理审判员 田玉康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