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莫洁、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洁,郭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莫洁,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椿燕,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洁与被执行人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50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武清华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 柠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5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莫洁,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11147863,住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华杰绿馨园六巷西2号。委托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椿燕,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2197501050028,住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29号振邦嘉和苑38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洁与被执行人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50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梁自鸣审判员黄振锋代理审判员吴远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温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