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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莫洁、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洁,郭椿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莫洁,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椿燕,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洁与被执行人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50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武清华代理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温 柠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桂0502执724号申请执行人莫洁,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21197011147863,住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华杰绿馨园六巷西2号。委托代理人:吴桂石,北海市海城区驿马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椿燕,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5052197501050028,住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29号振邦嘉和苑38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洁与被执行人郭椿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502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梁自鸣审判员黄振锋代理审判员吴远二○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温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