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家恩与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恩,张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陈家恩,男,生于1979年01月17日,福建省福清市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张红梅,女,生于1983年09月15日,四川省华蓥市人,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陈家恩诉被告张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622民初22号《民事调解书》(由张红梅给付陈家恩货款1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红梅未全部履行义务,权利人陈家恩于2017年0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红梅未给付的货款20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家恩自愿撤回对张红梅的执行申请,不在要求张红梅给付货款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家恩自愿放弃权利,撤回执行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益,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予以允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执11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马敏孝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选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