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蹇伟芳申请执行张仙凤、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蹇伟芳,张仙凤,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蹇伟芳,女,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仙凤,女,1966年12月4日生,汉族,盘县职业技术学校教师,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何忠,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盘县。蹇伟芳申请执行张仙凤、何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黔0222��初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告张仙凤、何忠偿还原告孟庆岚借款本息合计81200元及2017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4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未自动履行判决书明确的义务,原告蹇伟芳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1118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仙凤在盘县职业技术学校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张仙凤的工资收入3500元,直至扣足83163元及2017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利息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包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