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崔秀英与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大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英,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大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632号原告:崔秀英,女,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被告:王猛,男,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张大庆,男,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崔秀英诉被告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大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崔秀英诉称,2015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被告王猛于2017年2月3日给原告出具工资借条一枚。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联系上被告,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