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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崔秀英与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大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英,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大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632号原告:崔秀英,女,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猛,经理被告:王猛,男,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张大庆,男,汉族,现住宁江区。原告崔秀英诉被告松原世纪北斗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猛、张大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崔秀英诉称,2015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被告王猛于2017年2月3日给原告出具工资借条一枚。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及利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联系上被告,致使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方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