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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红侠与邓新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524执18号张红侠、邓新民:申请执行人张红侠与被执行人邓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4民初161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新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红侠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06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新民5000元存款,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524执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7日结案。承办人:雷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