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8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潘福林与张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福林,张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1680号原告:潘福林,男,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新道坡南街**号,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海泉,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毅,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253号社区居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7号汇港大厦18层。负责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靖,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福林与被告张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潘福林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福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潘福林负担。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褚 蔚人民陪审员 王利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杜 康书 记 员 张芸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