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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茶秀与孔德强、魏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茶秀,孔德强,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394号原告陈茶秀,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陈金凤,男,1955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陈茶秀父亲。被告孔德强,男,1981年6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魏丽,女,1986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茶秀与被告孔德强、魏丽民间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以被告方已将借款等付清、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茶秀负担。审 判 长  温从勤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孔繁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