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23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操卫东、朱学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操卫东,朱学珍,朱学界,彭雄英,黄永根,王凤姣,安庆市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314-1号原告: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暂建艇。委托代理人:韩传广,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操卫东,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朱学珍,女,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朱学界,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彭雄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永根,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告:王凤姣,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安庆市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彭长海。原告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操卫东、朱学珍、朱学界、彭雄英、黄永根、王凤姣、安庆市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行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由原告安徽帮你富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人民陪审员 章少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艳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