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秦江泉、胡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江泉,胡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秦江泉,男,198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胡萌,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执行秦江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5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