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金路饭店与绵阳市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金路饭店,绵阳市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333号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金路饭店。住所地:成都市火车北站西二路113号。负责人:俸朝惠,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勇,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宇,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绵阳市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5号花园景都。法定代表人:李廷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学,绵阳市涪城区金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金路饭店(以下简称:中铁八局金路饭店)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寅华房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八局金路饭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查封、扣押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号临街综合楼一楼售楼部应付租赁款(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14.4万元。担保人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八局金路饭店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避免因当事人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金路饭店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号临街综合楼中,由绵阳交发汽车客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租的一楼售楼部应付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租金计币14.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