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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亚飞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飞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48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亚飞,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温县,汉族,初中肄业,系个体司机,住河南省温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6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6]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亚飞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代理检察员张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亚飞为不通过考试获得A2驾驶证,经他人介绍,认识张新政(另案处理),并以4.8万元的价格让张新政帮其办理假的武装部队驾驶证和手续。2016年7月22日,张新政将一套武装部队假手续交给李亚飞。李亚飞在焦作市车管所办理换证业务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将其提供的手续扣留。伪造的假手续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退出现役证各一本、温县武装部证明一份、车辆驾驶员登记表、车辆驾驶证申领证、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各一份、上面有中国人民解放军72949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72949部队业务处、济南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驾驶证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72949部队卫生所印章。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退出现役证等书证;证人任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亚飞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李亚飞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亚飞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伪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被告人李亚飞为不通过考试获得A2驾驶证,经他人介绍,认识张新政(另案处理),并以4.8万元的价格让张新政帮其办理假的武装部队驾驶证和手续。2016年7月22日,张新政将一套武装部队假手续交给被告人李亚飞。被告人李亚飞在焦作市车管所办理换证业务时,车管所工作人员将其提供的手续扣留。伪造的假手续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退出现役证各一本、温县武装部证明一份、车辆驾驶员登记表、车辆驾驶证申领证、驾驶人员审验登记表各一份、上面有中国人民解放军72949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72949部队业务处、济南军区军事交通运输部驾驶证专用章、中国人民解放军72949部队卫生所印章。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的报案材料及委托书和移送清单,证人李某、任某、张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李亚飞假部队驾驶证及手续、情况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温县人民武装部证明一份,温县公安局祥云镇派出所出具的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情况证明,被告人李亚飞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亚飞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亚飞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亚飞犯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罗蒙楠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中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