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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启印、曾玉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印,曾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186号被执行人:陈启印。被执行人:曾玉奎。本院在执行受理业务庭移送关于被执行陈启印、曾玉奎未缴纳受理费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启印、曾玉奎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诉讼费的交纳,故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18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