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启印、曾玉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启印,曾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186号被执行人:陈启印。被执行人:曾玉奎。本院在执行受理业务庭移送关于被执行陈启印、曾玉奎未缴纳受理费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启印、曾玉奎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诉讼费的交纳,故该案件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18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