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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栗德义、栗红彦、裴庆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栗德义,栗红彦,裴庆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19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栗德义,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栗红彦,男,1959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裴庆喜,男,1957年6月13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申请执行栗德义、栗红彦、裴庆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豫078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1号立案执行,本院��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栗德义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50000元、利息6636.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08元、执行费756元;被执行人栗红彦、裴庆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栗德义、栗红彦、裴庆喜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