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孙朝楠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孙朝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2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105号。法定代表人:贺建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崔杰,该中心职工。被执行人:孙朝楠,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东大河林场职工,住永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孙朝楠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对被执行人未给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350590.8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321执1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