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22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金泽、欧洁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泽,欧洁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30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泽,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饶平县。201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被告人欧洁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饶平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臣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饶平县黄冈镇、汫洲镇等地实施盗窃作案,其中被告人陈金泽作案4宗,被告人欧洁锐作案1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5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金泽伙同同案人苏晓杰(因本案已被判刑)携带一把“T”字撬车工具,驾驶一辆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至黄冈镇六号路中国移动营业厅门口,在撬开被害人郑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本田牌WH110T-2A二轮摩托车电门锁后,因被他人发现,被告人陈金泽遂驾驶白色五羊摩托车,同案人苏晓杰驾驶盗得的摩托车分别逃离现场,后同案人苏晓杰逃至黄冈镇牡丹园小区前路段被抓获。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郑某1。经鉴定:本田牌WH110T-2A型摩托车(车牌号粤U×××××,车辆识别代码为LWBTCH2A5D1001479,发动机号为13C01917)价值人民币735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二、2016年7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金泽伙同同案人携带一把“T”字撬车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汫洲镇汫和居委会后田洋汫新市场商品房东1号门前,在撬被害人林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WH110T-2型二轮摩托车车锁的过程中,因无法启动摩托车,被告人陈金泽及同案人遂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五羊本田WH110T-2型摩托车价值7035元。三、2016年7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陈金泽伙同同案人携带一把“T”字撬车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至汫洲镇汫平居委会华荣西饼店门前,将被害人林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125C女庄摩托车盗走。事后,被告人陈金泽及同案人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五羊本田125C女庄摩托车价值6525元。四、2016年8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携带一把“T”字撬车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至黄冈镇沿河北路中国移动沟通100门前,将被害人郑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100C女庄摩托车盗走。事后,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将该车销赃。经鉴定:五羊本田100C女庄摩托车价值6163元。2016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抓获,现场查扣被告人陈金泽随身携带的“T”字撬一把及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欧洁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金泽在着手实施第二宗盗窃犯罪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宗盗窃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金泽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归案以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泽、欧洁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陈金泽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陈金泽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陈金泽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建议判处欧洁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欧洁锐犯盗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欧洁锐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日止。)二、被告人欧洁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翁樱娜代理审理员林曼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林 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