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某产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派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产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310号原告: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被告深圳市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已先于原告向具有管辖权的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并已受理,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其已先于原告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情况并不属实。本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根据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系2017年2月6日受理被告深圳市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起对某产品有限公司的诉讼,因此,本院早于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提出的该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另,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规定,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为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合同履行地不在前海、蛇口自由贸易区范围内,且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因此本院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深圳市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原告某产品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占举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夏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