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宝有、薛念花、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房永昌、房建利、李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宝有,薛念花,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房永昌,房建利,李小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2民初1439号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才,男,系原告职员。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希飞,男,系原告职员。委托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宝有,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集安市。被告:薛念花,女,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集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宝有,男,196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址:集安市。委托权限:承认、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被告: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德玉,吉林清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代为承认、和解、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法律文书。被告:房永昌,男,194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集安市。被告:房建利,男,汉族,住址:通化市东昌区。被告:李小翠,女,汉族,住址: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宝有、薛念花、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房永昌、房建利、李小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原告提出,刘宝有、薛念花、集安市永德参业有限公司对本案借款事实无异议,故自愿放弃对被告房永昌、房建利、李小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房永昌、房建利、李小翠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房永昌、房建利、李小翠的起诉。审 判 长 金政男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斯桐 微信公众号“”